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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岁装修工人拆墙时心脏病发身亡,家属:包工头出于人道主义赔3万元

时间:2024-03-28 20:46:21 来源:网络整理编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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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岁的重庆农村青年小孙和母亲一起漂在湖北荆州打零工。10月12日早晨,他在按包工头要求砸墙时意外昏迷后去世。小孙的舅舅称,在当地街道办组织调解下,包工头谢某认为小孙系因自身心脏病离世,仅愿出于人道主 星途之源启

22岁的岁装身亡重庆农村青年小孙和母亲一起漂在湖北荆州打零工。10月12日早晨,修工心脏他在按包工头要求砸墙时意外昏迷后去世。人拆星途之源启

小孙的病发包工舅舅称,在当地街道办组织调解下,家属包工头谢某认为小孙系因自身心脏病离世,头出仅愿出于人道主义赔付3万元。于人义赔家属们感到迷茫,道主他们既不知道谢某背后所属公司,岁装身亡也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修工心脏不知如何申请工伤维权。人拆10月19日,病发包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沙市区崇文街道办获悉,家属目前此事仍在处理中。头出

年轻装修工清晨工作时

突陷昏迷后去世

10月19日,于人义赔小孙的星途之源启舅舅秦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22岁的外甥孙杨林是重庆人,和其母亲一起在湖北荆州打零工为生,擦灯、扫地等什么杂活都干。一个多月前,经过老乡介绍,母子俩在包工头谢某手下断续做装修小工,按每天220元的标准结算工资。

秦先生说,事发时,姐姐和外甥在新天地商业街工作。一个商户一口气租下了6个门面,将其打通,按包工头谢某的要求,小孙需要使用电钻和五六斤的铁锤砸墙,再将拆除的混凝土等建筑垃圾清运,其姐姐秦女士称,母子俩每天从早上7时工作到下午5时,基本上一天能拆除2堵墙体。

秦先生称,10月12日早上8时20分左右,母子俩正卖力工作时,外甥突然向后瘫倒,失去意识陷入昏迷,但还有脉搏和呼吸。身为农村妇女的姐姐手足无措,120急救车在20余分钟后赶到,荆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尽全力抢救了两三小时后,通知家属,小孙因心脏病抢救无效身亡。

网络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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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先生说,事发至今,包工头谢某仅垫付了3400元医药费,此后再也未主动出面承担责任,通过老乡传话称小孙离世是其自身疾病导致,责任不在自己。家属也不知道其背后是哪个公司。在家人的眼中,小孙身体素质良好。虽然小时候曾发过高烧,医生建议其检查心脏,但检查后医生称也不算心脏病,开药服用过一阵子。但此后,他再也未因心脏病就医过,平时正常生活工作,从未见有任何身体不适的征兆,此前还在酒店工作过五六年。秦先生表示,如果孩子心脏病病情严重,父母也不敢让其从事如此高强度的工作。

家属们认为,砸墙这项工作对体力要求高,工作强度也不小,可能诱发了小孙的心脏病发。事发至今,租户未出面过,他们想了解谢某属于哪家装修公司,但新天地商业街所在的荆州市沙市区崇文街道街道办也拒绝告知,称其无执法权,家属们也束手无策。

“街道办说物业公司有个姓肖的经理同情我们,愿意给我们5000元,而不是说街道办有责任。”秦先生称,母子俩和包工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更谈不上申请工伤赔偿。崇文街道办曾组织双方调解,但谢某表示,出于人道主义只愿意赔偿3万元。这令家属们情感上无法接受。

10月19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多次致电包工头谢某,并发送短信,均未获回应。 荆州市沙市区崇文街道办事处平安建设办工作人员回应记者称,事情正依法依规处理中,不便透露详情。该办也会同司法部门沟通过,已经多次协调并告知(涉事双方),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律师:自身疾病也可申请认定工伤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张金律师分析称,如孙某舅舅陈述的情况属实,商户承租门面,由包工头谢某承担装修工作,谢某雇佣孙某母子进行施工,小孙在施工过程中,突然失去意识陷入昏迷,经医院抢救了两三小时后死亡。那么,针对小孙的死亡是否能认定为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因此,家属可以向商户核实,其是将装修工程交予装修公司还是谢某个人,如是装修公司,装修公司承包业务后又将业务转给谢某,则虽然孙某与装修公司之间无劳动合同关系,家属仍可以向装修公司主张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因此,不管孙某是否因自身疾病死亡,皆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其亲属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其次,如本案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则其家属可基于其与谢某之间的雇佣关系向谢某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因此,需要鉴定孙某的具体死亡原因,针对其工作时间与工作强度分析其是否存在过度疲劳的情形,及谢某对其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如谢某并不存在过错,但其作为雇主,是杨某提供劳务的直接受益人,基于公平原则其可给付适当经济补偿。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陈思 编辑 董琳